建立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加強生態環境協同保護,是進一步推動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應進一步用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將其作為“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抓手,管好“空間準入”、限制“環境準入”、優化“產業準入”,更好推動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
管好“空間準入”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茖W劃定森林、濕地、海洋紅線,明確限制、禁止開發的國土空間范圍,嚴格自然生態空間征(占)用管理。在長江經濟帶重點開發區域、農產品主產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等各類主體功能區劃定生態紅線,將保護和修復生態環境作為首要任務,強化生態空間管控。嚴禁改變生態紅線內的國土用途,防止不合理開發建設活動對生態空間的侵蝕破壞,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生態空間范圍不減少、生態空間利用性質不改變。
明確流域岸線環境管控范圍。進一步明確長江經濟帶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岸線、河段、水域,嚴禁在干流、主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化工園區,對不符合環保要求占用濫用岸線、河段、土地,突破生態保護紅線的園區、企業,限期無條件遷移退出。嚴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區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項目,已建與在建不合要求的園區、項目應制定詳細搬遷方案,限期撤退至生態安全距離之外的園區集聚發展。
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系統。健全長江經濟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建立覆蓋長江經濟帶全部國土空間的監測系統,動態監測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和環境容量變化。對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接近或超過承載能力、突破資源環境生態保護紅線、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的地區,及時采取區域投資項目限制批準措施。暫停審批對資源環境負荷超載地區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新建項目,對資源環境容量消耗較大的在建項目要求限期停休整改,確保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總體可控。
限制“環境準入”
一是劃定環境污染物排放上限。對長江經濟帶水環境重點管控區、大氣環境重點管控區等環境污染重點管控單元,加強污染排放控制,重點從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強度和濃度上管控開發建設活動,明確主要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新增源減量置換、存量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環境準入要求。對環境容量不達標的管控單元,勒令制定污染物排放削減計劃和環境容量增容方案,削減涉污新建、改擴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循環利用環境廢棄物。
二是建立環境風險防控機制。對長江經濟帶各類優先保護單元、水環境工業污染重點管控區、大氣污染物高排放重點管控區,以及建設用地、農用地污染風險重點管控區,設定環境風險防控的準入門檻。針對易導致環境風險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使用、排放、貯運等新建、改擴建項目,明確禁止準入要求和限制準入條件,完善應對環境風險和環境突發事件的防控措施,實現新入項目、行業、領域的環境零風險。
三是明確資源開發效率底線。對長江經濟帶生態用水補給區、地下水開采重點管控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自然資源重點管控區等管控單元,針對資源開發存在的突出問題,強化資源開發利用總量、強度和效率等限制性準入條件約束力。對資源開發過度地區,確立禁止資源型產業、高耗能產業準入要求,建立資源開發企業退出機制,嚴禁加劇自然資源數量減少、質量下降的不合理開發建設行為。
優化“產業準入”
一方面,編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從環境影響程度、資源消耗強度、土地利用效率、經濟社會貢獻度等層面構建長江經濟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能力評估指標體系。對資源環境影響尤為突出、居民環境訴求反映強烈、經濟社會貢獻偏小的行業,原則上列入禁止準入類別;將水耗、能耗、污染排放強度超過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臨界值的行業,列為限制準入類別。加強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的動態監管,對未達到準入門檻的產業,限期整改或轉移淘汰,確保產業發展符合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優先的功能定位。
另一方面,健全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的制度支撐體系。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績效考核評價機制,將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執行情況納入考評體系。建立健全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加強中下游受益地區對上游地區的產業生態補償,對口支援上游地區綠色生態產業發展所急需的人才、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加快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法制化進程,更好保障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高效實施。
與此同時,還要建立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根據長江經濟帶環境治理進展和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實際,定期對產業準入負面清單進行動態修訂,確保負面清單管理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在長江經濟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管理中的積極作用。(作者單位:武漢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