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受刑事處罰人員不得從事某種職業?不能享受低保?
中國日報12月25日電 (中國日報記者 曹音) 12月22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中,對上述兩個問題予以了回應。報告顯示,在對涉及該問題的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相關法規進行"體檢"后,法工委認為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應予以糾正,并建議制定機關加強對涉罪人員相關問題審查研究。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北京大學法學院張翔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王鍇教授等公民對涉罪人員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建議,認為某法規關于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人員不得從事某種職業的規定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22日作報告時表示,經審查研究認為,對特定人員從事特定職業作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應當確有必要,限于特定范圍內;超出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過于寬泛甚至隨意規定從業限制或者禁止,則不符合憲法關于"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的原則和精神。
沈春耀強調,對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人員規定從業限制或者從業禁止,應當嚴格遵循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綜合考慮罪刑輕重、罪名種類、社會危害性大小、相關限禁措施與犯罪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等因素,公平合理進行設定。"我們建議制定機關加強對涉罪人員相關問題研究論證,適時考慮修改完善相關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嚴冬峰在接受中國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收到該審查建議后,法工委高度重視,因為這既是一個涉罪人員有關問題的案例,也是一個合憲性審查案例。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涉及公民的勞動權、就業權。"嚴冬峰說。據他介紹,目前我國包括刑法在內有一些法律有關于從業限制或者從業禁止的規定,但都須遵循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在法規中作出從業限制或者從業禁止規定,一方面要考慮預防犯罪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遵循憲法關于公民有勞動權利的基本要求。"他說。
"經過審查,我們發現確有一些規范性文件中存在隨意設定從業限制或者從業禁止的情況,沒有考慮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到底犯了什么罪、輕罪還是重罪,也沒有考慮犯罪行為和從業限制或從業禁止的關聯性,所以我們建議法規制定機關加強對涉罪人員相關問題的研究,特別在設定終身禁業時要慎重,適時考慮修改完善相關規定。"
此外,有的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人員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對此,有公民也提出了審查建議,認為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22日作報告時表示,法工委經審查研究認為,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對"中華人民共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作出明確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憲法有關規定的一個具體體現,屬于有關保障民生的兜底性制度安排;對于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各類人員,包括曾受過刑事處罰人員中具有此類情況的人員,應當屬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覆蓋范圍的人員;如果將涉罪有關人員排除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之外,與憲法有關規定的原則和精神不符,也與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和精神不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嚴冬峰告訴記者,為做好相關工作,法工委對公民審查建議涉及的地方政府低保規定的效力狀態作了進一步核實,發現規定實際上已廢止,但仍可在政府官方網站上公開查詢到,且未標明已廢止或已失效。"對已廢止的規范性文件不作標注,也沒有及時從公開查詢渠道刪除,公民自然會認為是現行有效的。"嚴冬峰說。
"我們將該案例寫入報告,有兩層用意。一方面明確憲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任何一個公民,包括曾因犯罪受到過刑事處罰的公民,只要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規定,都應當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也想明確,若規范性文件已廢止,要及時處理,要么在官網上作出失效或廢止標注,要么及時刪除。"嚴冬峰補充說道。
他同時指出,目前已建成運行的省級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也是為了解決此類情況。"數據庫里的規范性文件都是現行有效的,如果再有修改或廢止,都會標注效力狀態,這樣老百姓才能區分。"
黨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全面建設省級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加快法治中國建設的基礎工程,是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質量的重要切入點,也是破解規范性文件規范化難題的有效路徑,具有里程碑意義。
據嚴冬峰介紹,今年3月,全國31個省級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已全部建成,在互聯網上運行,并在各省區市人大官網設置專門欄目鏈接數據庫,向社會公眾開放使用。截至目前,各省級數據庫已收錄本行政區域省市縣鄉四級國家機關制定的各類規范性文件38萬多件。其中,各類地方性法規21158件(含現行有效和已修改),地方政府規章10920件,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19308件,行政規范性文件327819件,監察規范性文件298件,司法規范性文件5023件。